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12號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陳岳彬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岳彬(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9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不太合乎比例原則,有必要重新拆解、割裂、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評價,綜合判斷各罪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注意輕重罪在刑罰體系間平衡,以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酌定較有利於抗告人之應執行刑期於4年至4年6月間,方符合法益,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抗告人遭受不利之地位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嗣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9月,分別係在各宣告有期徒刑之最長宣告刑期(即6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229個月即19年1月)以下。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至16曾經定刑情形欄所示),然核原裁定除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外,亦低於目前執行現況(6年7月+4月=6年11月)之總和。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
㈡原審在定其應執行刑時,已具體敘明係經審酌抗告人所犯前
揭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侵害法益類型等節,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部分犯罪先前另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應執行刑與其餘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尚非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有何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㈢本院綜合審酌抗告人所犯竊盜、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
,犯罪時間間隔近1年(民國111年8月21日至112年5月22日間所犯),抗告人所犯各罪均屬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低,是於定執行刑之際自應充分考量上開情節,酌定適當之執行刑,以避免過度評價抗告人之罪責程度。且附表已確定判決中,就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部分,實質上已減少12年2月之刑期,已屬優惠。至抗告意旨所稱附表所示各罪應予拆分重組定刑等語,惟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抗告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審綜合審酌上開情事,就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院斟酌上開情事後,認原審所定執行刑刑度應屬妥適,且相較於附表各罪之刑期總和已給予相當寬厚之恤刑利益,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量刑過重或違法不當之情形,至為明確。從而,本件抗告人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陳岳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6次)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 112年5月17日 111年12月20日至112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07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5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3號 112年度易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3號 112年度易字第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6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7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4次) 有期徒刑2月(3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8日至112年4月8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3月20日 111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24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88號等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7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5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2日 111年12月3日至112年3月29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66號等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61號等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 113年度易字第65號 113年度簡字第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號 113年度易字第65號 113年度簡字第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5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4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11次) 犯罪日期 112年4月9日 112年4月16日 112年4月21日 111年9月28日 至112年4月23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3號等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52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9號 113年度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23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9號 113年度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2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3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6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7日 112年4月3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88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7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3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73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8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編號 16 17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7次)、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3月(12次)、有期徒刑2月(4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1日 至112年3月3日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6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1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114年度簡字第261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1日 114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114年度簡字第26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6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310號(編號1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