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724號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清峯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峯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如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下稱系爭等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將上開系爭等罪與嘉義地院115年度嘉簡字第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之竊盜罪,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嘉義地院11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中就上開系爭等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至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之情形,是原裁定疏未注意及此,再次就上開系爭等罪,與其他罪刑定應執行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
犯如原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民國115年6月10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本院卷第75頁),嗣經原裁定於115年6月30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受刑人所犯系爭等罪(即本件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另案嘉義地院115年度嘉簡字第5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示判處拘役30日之竊盜罪,再向嘉義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115年6月18日繫屬於嘉義地院,並於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嘉義地院11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依上開說明,上開嘉義地院11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所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已具實質確定力,其定刑範圍既包含系爭等罪在內,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已定刑確定之系爭等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刑,雖繫屬在前,仍屬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自非適法;本件原審再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其結果不利於受刑人,自屬無可維持。從而,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原聲請書附表:受刑人李清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2罪 拘役50日 拘役10日、5日、15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1月3日起同年月19日 114年10月6日起至同年月7日 114年11月6日起至同年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528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0731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0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0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9號 115年度易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2日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0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9號 115年度易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20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03號(編號1~3定刑拘役70日,以嘉檢115執更422執行)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65號(編號1~3定刑拘役70日,以嘉檢115執更422執行)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2號(編號1~3定刑拘役70日,以嘉檢115執更422執行)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75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7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929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9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66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