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陶薏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陶薏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陶薏如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7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07、30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