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士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士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1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