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旺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旺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95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893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