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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興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興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興洪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號、第22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