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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和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和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和蒙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2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1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