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俊霖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俊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俊霖前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0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