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政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政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賴政瑞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223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