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勝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家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勝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7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38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拘役8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