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仁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仁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22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