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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源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源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源財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