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敏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敏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敏楠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20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7

9、16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