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鎵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鎵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鎵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判決判處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20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