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永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永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永霖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5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陳 宏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