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志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志成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29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黃小琴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