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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文霖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文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古文霖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2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9

5、18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須執勞役100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黃小琴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