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琴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琴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琴英(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2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