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 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強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17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