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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昆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昆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昆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聲請書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期欄誤載為7年),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0年11月(上開名冊合計刑期欄誤載為9年11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4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