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振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振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振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08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