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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熾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熾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熾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0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