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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PHAM VAN CHIEU(中文名:范文召)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AM VAN CHIEU(中文名:范文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AM VAN CHIEU(中文名:范文召)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准許之。至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