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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澤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澤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澤宗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