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育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3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46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A03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收容人指紋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