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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鑫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鑫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鑫乾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2043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