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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志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志忠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