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明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明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明政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19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02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