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旻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旻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旻廷前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1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