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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明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明宗(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63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