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少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受刑人A02(下稱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180號)確定後移送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