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汶柔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汶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汶柔(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1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