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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杉(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643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