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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紹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紹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紹彰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