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永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永吉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1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