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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9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胡 宜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