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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寶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寶龍前因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