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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TORTUGA JEVY AREDIDON(中文名:喬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ORTUGA JEVY AREDIDON(中文名:喬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ORTUGA JEVY AREDIDON(中文名:喬比)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19、27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