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炳金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炳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炳金前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