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沂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A02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陳 宏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