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MAI QUOC THANG(中文姓名:梅國勝)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I QUOC THANG(中文姓名:梅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MAI QUOC THANG(中文姓名:梅國勝)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36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陳 宏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