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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惟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惟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惟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19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