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弘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弘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173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雨 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