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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哲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哲維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74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81、10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