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桂菱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19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桂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桂菱(下稱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19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