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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俊凱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俊凱(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然其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