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劉晟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中分檢錦公115執聲他83字第115900784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晟譯(下稱受刑人)前因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而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下稱A裁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下稱B裁定),兩案合併計算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2月。惟觀諸A裁定附表編號8、9所示案件,犯罪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間,裁判確定日為107年4月18日,若以此為首案之基礎,即可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在客觀上將同時段、性質之重罪囊括一罪,才是對受刑人最有利之定刑方式,符合數罪併罰之立法本旨,亦可在重定應執行刑時,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不跳脫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亦考量受刑人之社會賦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刑責,以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之本旨定義等語。
二、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或更定應執行刑,均應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由聲請人(即檢察官)從可能併合處罰之數罪中,選定其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定刑基準日(即以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並以是否為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劃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無法列入前開併罰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範圍。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執行刑之餘罪,則應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
又前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一經特定、並據以作成定刑之裁判確定後,除㈠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㈡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或㈢原本定刑基準日或定刑範圍之特定有誤(例如未以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誤認最早確定裁判之確定日期、誤認數罪之犯罪日期等),且基準日或範圍之錯誤,客觀上造成受刑人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而有維護受刑人合法權益與定刑公平性必要之情形外,即不再浮動,以維護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正確性與確定性。換言之,曾經定刑確定之數罪,倘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均正確無誤,自不得於事後任憑己意,將已定執行刑之數罪,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檢察官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時,應受上述原則之限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受理聲明異議之法院,自亦應循上開原則加以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A裁定、B裁定均已確定,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
改判,或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情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執行刑。受刑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中,應以其中之「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105年4月26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又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5年4月26日、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6年9月18日,各裁定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前,且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後,揆諸首揭說明,A、B裁定所示各罪無法一同定應執行刑,故A、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前經A、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逕行抽離A裁定附表編號8、9之罪,改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組定應執行刑範圍,以獲得較有利之接續執行結果,即非有據。況A、B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之刑期,受刑人雖認以其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方式定刑較為有利,然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其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難謂法院重新更定之應執行刑,確有其主張之有利結果,自無從認客觀上其有因上開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
㈡受刑人曾以同一之本件拆解組合聲明異議,經本院分別以114
年度聲字第534號、114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駁回,嗣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289號、114年度台抗字第2425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已詳予說明受刑人本件拆解組合違反一事不再理,以及本件拆解組合如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而可認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受刑人置前開裁定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仍以同一拆解組合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並以相同說詞作為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聲明異議理由,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無違誤,受刑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附表一(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即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104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4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4月26日 105年7月7日 105年5月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85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4日至 104年12月15日 105年1月9日或105年1月10日晚上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11日 105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審易字第182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8月12日 105年8月12日 105年9月19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721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9日或105年1月10日晚上某時 104年7月14日 104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741號、第23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741號、第233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15日 106年6月21日 106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5年9月19日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4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005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 編號8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編號8至9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
附表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即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7日 105年11月26日 105年9月4日、 105年9月6日、 105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7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7年9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共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9日、 105年10月4日 105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1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0號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編號3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