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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4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銘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銘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黃銘翔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受刑人黃銘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0日前某日迄111年11月14日 111/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3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2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 判決 日期 112/11/28 115/05/2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2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08 115/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8號(已執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24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