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廷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廷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並免其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廷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已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則表示意見如其所提出之刑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所載,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及上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240頁),已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爰審酌: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罪,則均為詐欺罪。上開詐欺犯行所侵害者均為他人財產法益,罪名、罪質及犯罪類型相同;各次犯行之手段、目的及行為模式亦具有相當程度之同質性。其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3月至同年12月間,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7所示各次詐欺犯行,均係於約半年期間內反覆實施,時間上具有相當密接性;如附表編號13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餘詐欺犯行間,在犯罪背景及行為脈絡上亦具有一定關聯。是各罪固各具獨立性,仍不宜忽略其間犯罪時間、類型及行為模式重疊所生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㈡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

、綜合之刑罰評價,既應反映其反覆實施多次犯罪所彰顯之法敵對程度,亦須避免逕將各罪宣告刑機械式累加,致刑罰超過整體犯罪責任所應受之非難。又隨宣告刑數量及刑期增加,刑罰對受刑人所生之痛苦程度相對加劇,其矯正、嚇阻及一般預防效用則有邊際遞減情形,故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依限制加重原則,兼顧罪責相當、刑罰經濟及恤刑之要求,但亦不得過度折減,致不足以評價其多次犯罪對法益所造成之整體侵害。

㈢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罪質、犯罪時間、行

為態樣、動機及目的,各罪間之關聯性與獨立性,犯罪所生之法益侵害程度、責任非難重複之情形,以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應執行刑之下限,為各刑中最長期之有期徒刑5年6月;其內部界限雖為前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宣告刑合計之有期徒刑37年3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故本件應於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30年以下之範圍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俾對其所犯數罪為充分而不過度之整體非難評價。

五、另就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部分:㈠按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在

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其所稱「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係在維護我國刑事司法權之同時,為避免同一犯罪行為受到實質重複處罰,所設之執行裁量規定。法院倘認行為人在外國所受之刑罰及其執行情形,已足以替代我國就同一行為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即得依該條規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並於主文中一併諭知,俾供執行之依據。

㈡又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如其中部分罪刑已有依刑法第9條規定

免其刑一部執行者,法院仍應先就各罪宣告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應免予執行之部分為諭知,尚不得於定應執行刑前,逕將該免予執行部分自各罪宣告刑中扣除。此與刑法第54條所定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後,其中一罪受赦免之情形有別,不應混為一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3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5年度

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並認受刑人在韓國受拘禁期間已達相當之懲儆效果,依刑法第9條規定諭知免其有期徒刑4年2月之執行;該判決已於115年7月23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至147頁)。因此,本件於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後,仍應併為免其有期徒刑4年2月執行之諭知。

㈣至於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主張,其於韓國假釋後迄未經撤銷

假釋,且已逾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之期間,應視為該刑已全部執行完畢,並免除有期徒刑6年之執行等語。惟受刑人在韓國所受拘禁及假釋之情形,業經前開確定判決審酌,並據以諭知免其有期徒刑4年2月之執行。上開免予執行之範圍既已由確定判決具體諭知,本件定應執行刑程序自應以該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之內容為據,尚無從於本件程序中另行變更為免其有期徒刑6年之執行。受刑人此部分所指,尚難憑採,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白廷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6日 至 106年8月14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7日 至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18日 至 106年12月20日 106年1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間 106年12月初 106年12月初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46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 至 106年5月間 106年6月15日 106年9月20日 至 106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6月30日 115年6月30日 115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7月23日 115年7月23日 115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9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9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93號 編號13至17,經中高分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5月(其中4年2月免其執行)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 至 106年11月15日 106年9月20日 至 106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6月30日 115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7月23日 115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9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993號 編號13至17,經中高分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5月(其中4年2月免其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