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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佑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佑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佑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民國115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59-165頁)在卷可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為恐嚇取財得利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強盜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罪。其中編號1、2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密接於109年3月12日至同年月21日之間,罪質、手段相同,並經同一判決審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編號3、4所示之罪,分別犯於111年7月6日及112年9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與編號1、2所示之罪相隔2年至3年餘,雖同屬以恫嚇、強制手段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然犯罪時間相距已久,難認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接續實施;編號5所示之罪犯於112年10月21日,所侵害者為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與其餘各罪罪質迥異,獨立性較高。並考量受刑人於編號1、2所示案件偵審期間,仍再犯編號3、4所示同類犯罪,其矯正必要性非低;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限制加重原則、恤刑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為整體非難評價。又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惟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自不得重於該執行刑加計編號4、5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7月。是於上開外部性界限(有期徒刑2年以上6年以下)及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4年7月以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由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張佑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2日 及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21日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01號 編號1~3定應執行2年10月(中院113聲3301,已執畢)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至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5月26日 115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3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29日 115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462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463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3